1、入院人员需持身份证向院长表达入院意向,经院长面审同意后,方可预约床位。
2、入院人员须到市级医院进行肝功、胸透等方面的身体检查,并向院方递交体检证明,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院。
3、入院人员来历不明或患有精神病者不得入院。
4、入院人员本人或家属与院方签署护理协议,依据协议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,并预交3个月押金。
5、入院人员除贴身用品外,其它物品包括宠物,不得带入院内。
6、入院15天(含15天)以下,按半个月收费,16天以上按全月计算收费。
7、养员退院需提前一周通知院方,并按规定结清床位费,归还借用的公物。